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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鄂托克旗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2017-11-13 16:03
  • 文档来源:鄂托克旗安监局
  • 作者: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办研究起草了《鄂托克旗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务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7点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曹燕 

  联系电话:0477-6222060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13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和《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鄂党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大和十九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执法能力,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关口前置、重心下移,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为全旗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响应国家、自治区、市不断推进的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承接国家、自治区、市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 

  进一步加强旗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旗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旗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政府常务副职为常务副主任,政府其他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旗委、政府积极落实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分别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会议,调度、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提出安全生产监管措施。旗委、政府党政主要领导带头落实好《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亲力亲为、亲自上手抓安全生产,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开发区(园区)、苏木镇或重点行业部门典型事故或隐患排查案例查处等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跟踪部署落实。 

  (四)不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负责。按照《鄂托克旗各苏木镇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苏木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其中,在建工程的玻璃幕墙和城运行中的市政燃气、供水、排水、垃圾、道路、桥梁等安全监管牵头部门为建设部门;煤场、煤炭洗选场等的安全监管牵头部门为煤炭部门。旗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五)有效明确经济开发区(园区)监管责任 

  统筹做好产业规划和布局,严格安全准入,依法规范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责任。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保障安全生产经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相应装备;明确经济开发区(园区)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园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申报以及备案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查,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安全隐患亲自带队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各分管负责人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车间、班组、一线操作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并完善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建立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各岗位隐患排查的方式和内容,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升级。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年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中央驻区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旗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考核意见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七)提高职业危害防治能力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新格局。不断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加强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推进职业健康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和水平。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强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加强应急监管和协调指挥工作。开展应急救援专项培训,强化应急措施动态修订和应急救援演练,切实增强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效果。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队伍、专家库和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应急指挥平台功能和应急资源的共享与统一调度。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建立完善全旗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要上线运行,形成全旗安全生产信息化“一张网”,健全完善企业使用信息化平台相关制度通过强化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大幅提高信息化平台的使用能力和使用效率。制定安全监管部门使用信息化平台开展监管监控工作制度,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实时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安全风险,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使信息化平台成为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和强有力的支撑。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化水平。 

  积极落实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政策,将应急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继续加大应急救援投入,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煤化工、高层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共享、统一调度。2018年底前,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和经济开发区(园区)等骨干应急救援力量,建立1支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激发企业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的动力,对参与事故救援的企业和社会应急力量,给予适当经济支持。 

  (九)推进产业安全发展 

  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完善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政策,对采用炮采等落后工艺、回收率低、自动化程度低的煤矿进行安全升级,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环保生态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限期退出。在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 

  (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操作过程的标准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升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宣传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火灾预防、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通过举办演讲、知识竞赛、专题讲座、评弹说唱、播放警示教育片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微信、网站、户外专栏、显示屏等平台快速发布权威信息,提高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认真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权益。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电梯伤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十二)大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制定执法计划,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强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的协调配合,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行政处罚过程控制,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健全执法日常管理、行政处罚、举报投诉、事故查处等各类文书档案,严格履行档案的移交、登记、借阅、保管和销毁等手续。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 

  (十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充分发挥事故查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典型事故督办、跨地区协同调查的工作机制。建立事故专家组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并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准确分析事故原因,提升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事故调查报告质量,调查报告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实行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工作机制,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苏木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向事故调查组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和日常管理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将安全规划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做好各类功能区的规划选址和产业布局,制定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对涉及化工行业的经济开发区(园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根据地区安全发展规划,制定各功能区开发区(园区)的安全准入条件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严把安全关。严格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准入,新建的化工类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将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前置条件,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严格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要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演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对安全生产风险高、安全管理基础差且长期不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能力的企业依法淘汰关闭。鼓励安全生产高危企业使用“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分析总结事故规律,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的内在联系,坚持防范事故关口前移,全面排查安全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安全管理状况,紧盯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结合国内外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委办发布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要求,绘制本地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分布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分级管控、公告预警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制度,落实每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监管责任,实现重点设施、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以及重点人群严格监管,有效管控。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和设计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安全风险,积极开展风险定量评估和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每3年进行一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以自查为主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检查向主动开展隐患排查转变。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加强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旗安委办设在旗安监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当的工作人员,并在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设备等硬件方面予以保障。2017年底前,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配置,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的比例,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配备。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安全生产内设机构,配备好工作保障力量。各苏木乡镇(社区)根据人口规模、监管任务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人员,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 

  (十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财政保障力度,将安全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列支、专项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要求,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的执法和应急车辆、检查检验装备、执法装备等,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提足安全生产保证金,及时更换安全防护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利用市场化手段,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企业安全现状绩效评估、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特别是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或长期聘请专家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积极引导、鼓励其它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七、强化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九)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强安全生产考核权重,旗安委办将考核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抄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推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纪检、检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和社会监督机制 

  对在安全生产科技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及时举报重大安全隐患或对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奖励;组织、编办、财政、人事、安监等部门要参照《鄂尔多斯市地方井工煤矿驻矿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完善全旗安全监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考核奖励,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职务晋升挂钩,激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岗位人员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要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风险预警防控处置办法,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方针,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全面梳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监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清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加强安监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预防工程,解除安监干部后顾之忧,使安监干部全身心投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二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加强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对各苏木镇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半年评估、年终考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加大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制度执行落实不力的单位,要严肃问责,并取消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项目核准、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多元监督机制 

  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设立、公布统一的“12350”专线电话,分级接报、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旗人大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旗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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