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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鄂托克旗苏木镇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1-13 16:06
  • 文档来源:鄂托克旗安监局
  • 作者: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办起草了《鄂托克旗苏木镇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文件报送至旗安委会办公室(旗安监局301办公室),或者将签字文件以扫描件形式报送至302914181@qq.com邮箱。 

  联系人:程宝林 

  联系电话:6222060(传真)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鄂托克旗苏木镇及安委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7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鄂发〔201688号)《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鄂党发〔2017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单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全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全旗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苏木镇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职责。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九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贯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和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根据自身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九)严格落实苏木镇部门、园(区)领导责任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条  各苏木镇、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一)各苏木镇、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八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环保设施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 

  ()负责辖区内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依法对辖区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负责辖区内蒸发塘、贮灰场等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房屋拆除、城镇燃气、城镇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灯、城市夜景灯、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公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对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保护措施。负责辖区内电、气、焊等行业个体工商业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防洪防汛及园林防火工作。 

  (六)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入开展本辖区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对难以解决或超出管辖职权范围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制定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 发改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负责告知有关单位在取得发改局立项文件后及时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三)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财政预算内(专项)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 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开展校园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 经信局 

  (一)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五)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督促检查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及废品收购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协调和监管电信企业,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 公安局 

  (一)负责全旗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对全旗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七)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依法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 监察局 

  (一)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督促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 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 财政局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  人社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并会同旗有关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  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和上级决定关闭的矿山,维护全旗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山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环保局 

  (一)负责全旗涉放射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物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放射物设施、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涉放射物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放射物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  住建局 

  (一)负责全旗建筑业(含室内装饰装修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全旗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混凝土行业(双砼、拌和站、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相关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在建工程的玻璃幕墙和运行中的市政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旗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旗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 公用事业管理局 

  (一)负责全旗城镇地下管线的综合监管。 

  (二)负责全旗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旗路灯、交通信号灯和夜景灯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  园林局 

  (一)负责全旗街道、公园、广场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  环卫局 

  (一)负责全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和日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  人防办 

  (一)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  房征局 

  (一)负责全旗房屋征收过程中拆除建筑物及已征收未拆除建筑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  房管局 

  (一)负责全旗城镇供热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旗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亭棚、临时摊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大型标语、临街横幅、条幅、城市建筑物和设施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  规划局 

  (一)负责将全旗公共安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审查把关。 

  (三)负责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等有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规划适当区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  交通局 

  (一)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承担公路、水路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及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旗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和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三)负责全旗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按照全旗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设安全施建设。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旗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旗交通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除外)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旗城镇公交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铁路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铁路道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一  运管分局 

  (一)负责全旗道路运输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出租车等城市客运及汽车租赁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二  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三  水保局 

  (一)负责水土保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  农牧业局 

  (一)负责农牧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港水域交通、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药、灭鼠药经营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  农机局 

  (一)负责农牧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三)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  文化局 

  (一)负责文化市场、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和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场所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  卫计局 

  (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保健院等各类医疗和计生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旗食品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旗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餐饮行业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包括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五)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六)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七)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八)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九)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对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工作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十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 

  (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十一  粮食局 

  (一)负责全旗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旗地方储备粮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协管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十二  广电中心 

  (一)负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十三条  体育局 

  (一)负责全旗经营性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及设施、体育赛事及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  林业局 

  (一)依法履行全旗林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旗林木采伐及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  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光荣院、救助管理站、福利彩票站和福利企业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  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景区安全运营。 

  (三)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  气象局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  基建办  

  (一)负责政府工程施工、监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组织消防设施验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  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劳动者诉求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参与制定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等。 

  (三)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督促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十  安监局 

  (一)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1.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2.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4.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5.依法开展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4.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十一条  煤炭局 

  负责全旗煤炭行业(开采、洗选、煤场、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承担全旗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全旗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旗煤炭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五)指导全旗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旗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十二  民宗局 

  (一)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十三  科技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  国资局 

  (一)负责旗人民政府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  法制办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全旗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旗安全生产政策体系。 

  (二)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负责具体承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释义工作,承办申请旗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  编委办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凡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审查、审计、审批要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八  其他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  财产、人寿、工伤保险机构及劳动仲裁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负有协助、配合工作的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六十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六十一  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多重大隐患、突出问题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六十二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十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六十四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监督执行。 

  六十五  本规定由旗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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