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2018年,我旗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发放标准。城镇低保标准由566元/月提高到611元/月,农村低保由439元/月提高到476元/月。4月份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含提标补发)42.49万元,截止四月份共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33.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