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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起对我旗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将我旗生育保险费缴纳费率由0.8%调整为1%;男职工护理津贴由“按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45天发放”调整为“按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0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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